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党政决策程序,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新葡萄章程》《新葡萄党委行政工作规则》《新葡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总揽学院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和决议,共同研究决策学院重要事项,齐心协力推进学院建设与发展。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院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时,要正确处理好与学院党委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之间的关系,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4.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釆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5.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6.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7. 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9.需要报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对学院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召集并主持,涉及学院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行政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视会议内容可扩大至学院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系(教研室)主任等有关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或议题研究确定。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与院长事先充分沟通后确定,并按确定的议题议事,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有关材料应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并妥善保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情况。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通过学院规范的文件发布并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更好地发挥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